首页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