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