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