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六条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军内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不属于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