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涉案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当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属于军事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