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军事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由罪犯所在单位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