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