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