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