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糖出入库质量检验,由储备运营机构委托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储备运营机构将检验结果及时汇总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向承储企业提供出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承储企业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