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扣拨其管理费和公检费补贴,直至更换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