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含专员办)应加强对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