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