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