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