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