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