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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三十九条 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 第四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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