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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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