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延续申请的报告;

中央储备粮存储记录;

企业仓储设施变化情况;

企业人员变化情况;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