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 第十二条 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延续申请的报告; 中央储备粮存储记录; 企业仓储设施变化情况; 企业人员变化情况;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