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