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