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