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禁入限制。5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