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