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