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九条 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