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