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