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