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境内外子企业;

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