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