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