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