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国资委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