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