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资委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债务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所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其他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