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