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