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