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