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