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