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略) 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