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