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