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