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投资结构分析;

投资资金来源;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