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投资结构分析; 投资资金来源;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