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