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